高级管理人,是指在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我国法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兼任有限制吗?有哪些限制?
有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兼任的限制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本公司中兼任监事;
董事兼任经理,股份有限公司须经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公司须经国资委同意;
董事兼任其他高管未作限制。
上市公司的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十八条: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九十六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能否借款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作出规定,但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借款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做了严格规定,要求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等。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股权较为分散,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难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监督,实践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的现象较多,严重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针对这种情况,公司法增加了规定,禁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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