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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总收入回顾
总收入考核包括:主营业务收入考核、其他业务收入考核、投资收入考核和非业务收入考核。
(一)主营业务收入审计
1.审核主营业务收入的入账时间。
主营业务收入确认的验证主要采用抽查法、检查法和检查算法,可通过以下步骤实现:
(1)抽查部分收入业务的原始凭证,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核对,核实已实现的收入,并检查是否已全部入账。
(2)检查各种收入的明细账,并与相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确认记录的收入是否已实现,是否属于当期。
(3)检查企业的销售发票是否完整、连续编号,有无涂改或“大头小尾”现象,提取部分发票与存货明细账、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明细账、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核对,核对发出金额与销售金额是否一致。
(4)确认和记录的收入应与现金簿、应收账款明细账、预付款明细账和存货明细账进一步核对,以进一步确定销售数量、金额和时间是否一致。
2.审核记录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主营业务收入入账金额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应税收入的正确性。因此,应注意核实收到的收入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收入和虚假增加或减少销售收入的现象。
3.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在审计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库存商品明细账发料栏记录的审计,并检查相应账目的正确性。
(1)相应科目为“营业费用”和“行政费用”等。应该注意产品是否被用作礼物。
(2)对应账户为“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和“应收账款”。应注意正常价格和低估计收入。
(3)对应账户为“原材料”等存货账户。应注意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货物交换货物时不相互开具销售发票,从而导致收入减少。
4.审查应税收入、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之间的划分是否正确
根据税法规定,下列收入在总收入中属于非税收入:①财政拨款;(二)依法征收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2014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进一步明确了应纳税所得额和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包括:
(1)接收政府指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明确将国有资产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企业,企业应作为国有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如果该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则应受法律管辖。
由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决定税收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给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国有资产属于特殊用途并进行管理的,可以作为非税收入处理。其中,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政府确定的实收价值计算非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将国有资产转让给企业,不属于上述第(一)、(二)项的,按照政府确定的当期总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政府不确定接收价值,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2)接收股东转让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受股东指定的资产(包括股东捐赠的资产、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捐赠的资产以及股东放弃自己的股份,下同)。合同、协议作为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并已在会计上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总收入,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收到股东指定的资产并作为收入处理的,应当将公允价值计入总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根据公允价值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债务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利润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该机构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④合格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审核人员应注意企业在从非纳税人总收入或免税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存在错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经审查,a企业的税务代理及助理人员认为,如果a企业在2012年11月没有发货,预付款应记为“预付款”,而“主营业务收入”应多记20万元。2012年12月,“主营业务收入”低于15万元。2012年1月,“主营业务收入”不足5万元。按如下方式进行会计调整:
1.企业A调整了2012年记录的主营业务收入5万元和增值税85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款:上年损益调整5万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出口税)8500
信用:预付账户58500
2.2013年1月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万元,减记增值税8500元进行调整。会计分录如下:
借款:预付账户585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5万元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出口税)8500
(二)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查
1.审核其他业务收入的记录时间和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遗漏其他业务收入的情况,或者其他业务收入是否通过往来账户少报。在审核过程中,要重点审核其他业务的重大销售发票和收据,核实其他销售收入的金额,并与“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的金额进行核对,了解企业其他销售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是否存在问题。检查其他收入是否已转入“其他应收款”、“应付职工补偿金-应付福利费”和“盈余公积”账户;检查其他收入是否被隐藏或私下分割。
2.审查其他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有不属于其他业务收入的业务收入记录在本科目中。在审计过程中,您可以根据“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的借方或贷方金额来检查权责发生制凭证。
2012年上半年,税务机关受委托对某市某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此前,据了解,该工厂在年初向一家服装店租用了四个未使用的临街前室。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主要检查核实了“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未发现租金收入记录。然后,对“非营业收入”账户进行了检查和核实,没有发现任何结果。因此,对当前结算账户进行了进一步审查,发现租金收入记录在"其他应付款"账户中。
工厂每月租金3000元,上半年总收入18000元,全部记入“其他应付款——服装店”账户。验证后,应进行以下调整:
计算结果调整为:
应交营业税= 1800 (5% = 9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900 x7% =63(元)
应付附加教育费=900 x3% =27(元)
应纳税所得额= 18000-900-63 -27 =17010(元)
应付所得税= 17010 x25% =4252。50元
财务调整如下:
(1)借款:其他应付款18000
信用:其他业务收入18000
(2)借款:其他业务成本990
贷方:应付税款-应付营业税900
-应付城市维护建设税63
-应付教育费加27
如果是前一年,还应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
借款:上年损益调整4252.50
贷方: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补充所得税)4252.50
(三)投资收益审计
1、投资收益会计审计方法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在境外进行股票、债券或其他投资活动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企业对外投资中分享的利润、股息和债券利息,投资中到期收回或转让的金额与账户价值的差额,以及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以权益法核算的股票投资金额。
(1)股票投资收益审计
股票投资一般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具体采用的方法取决于股票投资的比例及其对被投资公司的影响。当投资于公司股份的股权能够控制被投资公司或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没有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成本法。当公司的股票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实现共同控制时,应采用权益法。
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审计要点包括:公司在收回投资前是否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公司是否会收到股息不会被视为当期投资收益。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审计的重点包括:验证投资公司的投资金额;通过发行公司所在地的会计机构或税务机关,对公司出售股份的损益金额进行核定,损益金额由授权单位依法核证。检查企业是否根据投资比例计算其权益增加。在审核过程中,必须检查双方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2)债券投资收益的审计
对于债券投资收益的复核,首先应复核应计利息是否正确。在具体核算中,是否将按照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账户;按债券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实收资本收入”科目;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账户。是否有任何遗漏、遗漏或转移。
其次,检查溢价或折价摊销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第三,检查债券转让收入与原始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是否记入“投资收入”账户。同时,还应注意检查“投资收益”账户的期末余额是否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是否存在长期亏损不作为本年收入处理的情况。
此外,在审查其他投资时,应注意收回的投资和投入的资本之间的差额是否被视为投资收入的增加或减少。
2 .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按照“投资收益”科目的规定进行审核
企业对外投资时,应当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对外投资的回报率。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未能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取得投资收益,未能按时足额将投资收益记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时还将不足部分存入“其他应付款”账户以隐瞒收益。因此,在审计过程中,企业应首先通过审查和核对合同或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了解被检查单位某项投资的收入金额和具体时间。然后,通过了解应收相关人员未收投资收益的原因,审核相关账户中的“投资收益”和明细账记录内容,并与相应的会计凭证核对,确定投资实际收取的收益金额和收取时间。在此基础上,通过检查和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验证。
3.合资投资收益综述
合资企业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其收益来源于资产投资和收益
返还的资产与合营企业投资的利润分成之间的差额。
(一)了解企业在境外投资的财产和资金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所投资的资产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评估,评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何。
(二)审查合营协议规定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结合“投资收益”科目,了解对外投资收益是否及时入账,特别是利润分配的执行情况,分配的利润是否未收回,是否与被投资单位账户长期挂钩。其中一些可以恢复,一些可能无法恢复。还应注意纳入不能准确反映投资收入的其他科目。
(4)投资回收时,应注意回收的投资金额与投入的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是否按照规定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可以查阅“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的相关明细账和“银行存款”的日记账记录,比较相关的会计凭证和投资协议,必要时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调查,寻找问题的线索。
4 .对外投资收回或转让收入的审核
企业应收回或中途转让的对外投资实收金额与投资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应缴纳营业税的股票交易等投资收入,应纳入税后投资收入;以股票产品作为投资利润的,应当按照股票产品类似商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在实践中,存在投资收益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中途转让的外商投资实收金额与投资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应缴纳营业税的股票交易等投资收入不征税,或者税后收入不计入投资收入。
(三)以产品份额作为投资利润,确定的产品价格过低或过高,导致投资收益或多或少,从而调整当期利润水平。
对于上述问题,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阅“投资收益”账户下的相关明细账,核对相关会计凭证的记载内容,发现线索或疑点,然后通过进一步查阅相关会计资料,对相关个人或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验证执行问题。
此外,对于某些证券的转让和出售,市场价格收入可能与原始买方成本不一致,从而导致证券出售的损益。审核人员可以检查投资账户的购买成本信息和经纪人的出售通知,以确定出售证券的损益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照相关会计原则处理,是否有遗漏。审核人员可以通过查阅“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的明细账,查看相关会计凭证和审核相关结果,了解被审核企业是否存在上述问题。
5.对企业获得的债券利息和股息的审计
应注意审核是否按规定及时入账,企业认购溢价一年内发行的不得变现或未准备兑现的债券,是否按规定每期结算,是否按规定金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认购折价债券,是否也按规定处理;债券到期时是否按规定金额计入投资收益。在审计过程中,主要对“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收款”和“银行存款”等银行账户进行复核。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会计凭证以揭示存在的问题。
2013年1月1日,丙公司收购了丁公司30%的股权,并产生了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时,d公司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c公司确认的公众允许价值为120万元,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一致。2013年12月31日,该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60万元,d公司确认减值损失为40万元。2013年,D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C公司确认投资收益150万元。
经审查,一位税务代理人认为c公司在确认投资收益方面不准确。丙公司确认投资收益时,调整为:应计减值=120 -60 =60(万元),丁公司净利润调整减少20万元,调整后丁公司净利润=500-20=480(万元)。因此,(]公司应确认投资回报率= 48 (30% = 144(万元)。
(四)非营业收入的审计
非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与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的收入。作为非营业收入,不属于营业收入,不缴纳营业税,直接构成利润总额的一部分。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入、罚款收入、不能支付但应转入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教育费附加退款等。非营业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审核应属于非营业收入的项目,是否有及时转移,并长期挂账“其他应付款”和“应付账款”。有些企业将本应反映在非营业收入中的各种收入以各种方式反映在账户中,如“应付账款”、“应付职工工资”、“其他应付款”或账户外的“小金库”。
对上述问题的审查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检查“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的记录,并从汇总记录等科目中寻找线索;(2)重点检查“应付账款”、“应付职工工资”、“其他应付款”等明细账记录。如有必要,检查相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看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实际业务情况。
2.检查非营业收入是否直接转入企业的税后利润,甚至是否在账外处理或直接冲抵非法支出。
在审计过程中,应注意检查相应科目关系中是否有异常转账凭证。检查企业是否从生产费用各账户的贷方直接减少非营业收入的费用金额;检查非营业收入是否包含在“盈余公积”贷款人发生的税后利润中;从“待处理财产损失溢额-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溢额”科目的借方,检查固定资产盘盈是否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从“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中检查出售固定资产的净收益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发现问题,应仔细检查相关会计文件,然后追查问题的真相。对于非营业收入,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注: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在前期作为一项差错处理,直接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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